彈簧成型后,必須進行均勻的熱處理,即淬火、回火處理,淬火次數不得超過二次,回火次數不限。注:機車彈簧只能加熱一次,即彈簧、淬火只能一次加熱不可兩次加熱。以防脫碳超差,影響疲勞壽命。
淬火:淬火就是把鋼加熱到臨界溫度AC3或AC1以上保溫一定時間,使其奧氏體化,再以大于臨界冷卻速度急劇冷卻,從而獲得馬氏體組織的熱處理方法。
回火:將淬火后的彈簧重新加熱到低于AC1的某一選定溫度,并保溫一定時間,然后以適宜的冷卻速度冷卻的工藝方法,叫回火。回火的目的是:獲得所需要的力學性能,穩定彈簧的組織和尺寸以及消除內應力。
注:硅銘彈簧鋼和銘錳彈簧鋼等回火脆性較大的鋼種,回火后應立即在油中冷卻或水中冷卻。彈簧淬火后應盡快進行回火,以避免由于內應力過大而產生裂紋,淬火與回火之間的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2-4小時。淬火用冷卻的彈簧應在2小時內回火:用油淬火的彈簧最遲應在12小時內回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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